1、2023年5月1日,在门户网站开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栏目,公开发布单位信息及具体欠款欠薪行为。
2、要求2023年5月底前对欠款欠薪排查到位。
1、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款的80%(已竣工的按工程造价的97%)支付工程款的,首先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将调查案卷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支付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招投标、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编者注:去年6月,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
1、进一步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且必须全部用于工程建设。
2、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资金,必须附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材料。
1、划分A、B、C三个等级,其中:
A类为无支付风险,工程款支付担保(以下简称担保)可以财政资金落实证明替代;
B类为存在支付风险,担保比例应占工程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5-15%;
C类为存在重大支付风险,担保比例为15-25%。
2、自2023年5月份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季度公布各市、县(市、区)支付担保分级情况。
1、自2023年5月1日,在门户网站开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栏目,公开发布列入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信息及具体欠款欠薪行为,并实施动态调整。
2、倒查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人员“挂证”等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从重处理。
3、于2023年5月底前排查到位,6月底前按“一项一策”拿出具体解决措施清单。
目前为止,31省市均有发文推进施工过程结算,部分省份明确了进度款支付比例。
1、广东省、福建省、黑龙江省、湖南省、重庆市、天津市、江苏常州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80%;
2、浙江省和山西省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85%;
3、广东东莞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90%,也是截至目前发文省市中要求最高的。
各省文件内容请见下表:
31省关于施工过程结算和 进度款比例要求的文件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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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 文件名称(文号) |
新疆 |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
浙江 | 《关于发挥标准造价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浙建建〔2023〕7号) |
《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 | |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 | |
江苏 |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63 号) |
《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 | |
上海 |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22〕616号) |
黑龙江 |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黑建规范〔2020〕10号) | |
湖南 | 11部门关于印发《助力建筑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建建〔2022〕228号) |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湘建建〔2022〕207号) | |
福建 |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机制的通知》(闽建筑〔2022〕15号) |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0〕5号) | |
重庆 | 《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建管〔2022〕238号) |
《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渝建〔2018〕707号) | |
天津 |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价款结算有关意见的通知》(津财基〔2022〕67号) |
《关于切实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 |
内蒙古 | 《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 |
湖北 | 《关于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22〕95号) |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22〕27号) | |
广东 | 《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2〕1178号) |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 | |
山西 | 《关于稳定建筑业运行保障行业提质发展的通知》(晋建市字〔2022〕111号) |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晋建标字【2019】57号) | |
西藏 |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藏建质安〔2022〕152号) |
宁夏 | 《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宁建规发〔2022〕1号) |
河北 |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冀建建市〔2021〕3号) |
云南 | 《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
海南 | 《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琼建规〔2021〕9号) |
青海 |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青建工〔2021〕296号) |
广西 |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 改革试点项目招投标及计价规定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21〕6号) |
陕西 |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陕建发〔2021〕1029号) |
安徽 | 《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 |
吉林 |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吉建造[2021]5号) |
江西 | 关于印发《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建字[2020]9号) |
山东 |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建标字〔2020〕19号) |
河南 | 《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 |
甘肃 |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甘建价〔2020〕214号) |
四川 |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号) |
北京 | 《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相关要求的通知》(京建法[2019]1号) |
贵州 | 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建通〔2018〕353号) |
辽宁 |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款支付和欠薪清偿责任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18〕1号) |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原文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厅相继出台《安徽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工程款不能按时支付、欠款欠薪责任划分不明确、各项保障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欠款欠薪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欠款欠薪问题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我厅先后征求了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等部门意见,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含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产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且必须全部用于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资金,必须附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材料。
二是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风险动态监管制度。《通知》提出,逐步建立以市本级、县(市、区)为基本单元的工程款支付风险分区分级管理制度。结合政府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管和信访投诉处理等情况划分A、B、C三个等级,其中:A类为无支付风险,工程款支付担保(以下简称担保)可以财政资金落实证明替代;B类为存在支付风险,担保比例应占工程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5-15%;C类为存在重大支付风险,担保比例为15-25%。自2023年5月份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季度公布各市、县(市、区)支付担保分级情况。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支付担保风险分级情况,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的支付担保标准的约定作动态调整。
三是严格执行过程结算。《通知》明确,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或已完成实物工作量的80%(已竣工按工程造价的97%)支付工程款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款的80%(已竣工按工程造价的97%)支付工程款的,首先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合同中未明确工程款支付节点或工程量核算中尚有争议且难以协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委托造价机构对实物工作量及工程款进行测算,工程款按实物工作量的80%(已竣工的按工程造价的97%)作为依据。
四是严肃追究欠款欠薪责任。《通知》要求,对商品房开发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支付的,严格追究其责任;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将调查案卷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支付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招投标、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五是全面落实各项保障制度。《通知》要求,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细化实化欠款欠薪问题治理工作举措,自2023年5月1日,在门户网站开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栏目,公开发布列入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信息及具体欠款欠薪行为,并实施动态调整。对不积极配合欠款欠薪问题处理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整治等工作,倒查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人员“挂证”等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从重处理。
四、主要亮点
一是明确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通知》注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要求重点监管资金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且必须全部用于工程建设。
二是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风险等级并提出具体担保比例。《通知》将风险等级划分为A、B、C三个等级,并与工程款支付担保比例挂钩,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
三是明确主体责任。《通知》突出欠款欠薪责任划分,明确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责任,坚持欠款欠薪一起查,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控欠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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