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建筑劳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建发〔2016〕14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招标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号),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建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陕建发〔2016〕120号)要求,现就建筑劳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自陕建发〔2016〕120号文件下发之日起(2016年5月6日)停止新申请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审批,原有劳务资质有效期届满不再延期。
二是建筑企业需提供劳务服务的,凡持有营业执照的建筑技能劳务公司即可参加投标,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是出省劳务输出,当地需要提供劳务资质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所在地市住建部门经核实予以办理,仅限出陕承揽劳务服务业务。
四是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中不再将是否具有劳务资质列为检查内容。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6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旧版建筑劳务资质证书继续有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规定,暂不更换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证书。在出台新的建筑劳务资质管理政策之前,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