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文件要求,统筹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级核发资质延续
由住建部核发的企业资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有关要求执行,即日起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企业行政审批”自行申报资质延续,并按住建部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以住建部通知要求为准。
二、省市级核发资质延续
1.由省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地为沈阳市和各自贸区的企业除外),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将由省厅统一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具有省级审批权限的沈阳市和各自贸区的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住建部有关要求,自行开展资质延续工作。
2.由省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核查工作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2023年12月20日起,上述建筑业企业需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通过省政务平台提交资质延续申请。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一律不予受理。
3.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承诺书模板见附件1),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条件进行核查。其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相关要求,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注册建造师按照一级资质标准考核;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相关要求,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注册建造师按照三级资质标准考核。
4.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开展资质延续工作。各地要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确保及时通知到辖区内每家企业,同时要提高审核效率,确保审核结果准确。各地自2024年1月起,每半个月将合格企业名单汇总上报省厅(详见附件2),省厅将适时开展抽查。对于审核合格的企业,省厅将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换发电子证照,届时企业可在系统内自行下载。2024年9月30日后,省厅不再接收市级上报的合格名单。
三级资质延续工作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为准。
联系电话:024-23447677/7688
电子邮箱:jzyggc.szjt@ln.gov.cn
附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合格名单汇总表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8日
延伸阅读
一、下放省份资质延续政策总结
总结:
① 部下放省份中,部批资质和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核发的资质,都需要向住建部申请延续;
② 山东、贵州、广东(除三级外)、内蒙古、上海,省或市批权限内资质(不含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核发的资质),也需要正常申请延续;
③ 河北、浙江、安徽、广西、重庆,省、市批及以下权限资质(不含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核发的资质),统一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④ 江苏、海南,省批及以下权限资质延续政策还未出。
注:以上总结不包括,施工三级资质和(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二、未下放省份资质延续政策总结
总结:
① 未下放省份中,部批资质需要正常申请延续;
② 天津、北京、河南,省批及以下资质也需要正常申请延续;
③ 宁夏、江西、吉林,省批及以下资质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
④ 四川、云南,省批及以下资质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云南需要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相应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⑤ 西藏,区发及以下资质,有效期延期至2024年原证书发放日期的月日时间;
⑥ 辽宁,只发布了监理资质延续的政策,需要正常申请延续,勘察设计施工资质还需要等待省厅通知。
注:以上总结不包括,施工三级资质和(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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