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建筑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