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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核发

来源:树人企管  时间:2020-12-18 编辑:资质小K  浏览:
文章导读:对于想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公司,需要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对于首次办理的只能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证书开始起办,然后逐级升级,最高为一级。今天小编
       对于想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公司,需要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对于首次办理的只能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证书开始起办,然后逐级升级,最高为一级。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核发的相关条件介绍。
       一、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办理条件
       1、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暂定资质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核发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设定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4号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 法》的通知:陕建房发[2000]118号 第六条 新设立的开发企业申办《暂定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新设立的开发企业申办《暂定资质证书》程序如下: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证书》。 市县所属的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证书》。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15日内,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关于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和暂定资质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陕建发〔2014〕128号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服务企业,按照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4月17日起,将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同时,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三级资质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初审环节,由企业直接上报省厅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质许可审批事项的下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落实和承接工作。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抓紧制订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质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并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审批对象、依据、时限、内容和相关条件,确保审批事项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原省厅审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质,应在企业申请资质核定、延期、变更时更换证书,严禁统一限期更换,严禁收费,有关许可事项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二、西安市建委要主动承接在省工商局注册,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审批的四级、暂定开发企业资质延期、核定和变更的审批工作;其他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主动承接扩权强县,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审批的四级、暂定开发企业资质延期、核定和变更的审批工作。三、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证书编号按照城市第一个汉字+建房(暂定资质+建房暂)+年份+序列号执行,例如:西安市房地产企业资质编号为:西建房[2014]0XX或西建房暂[2014]0XX。四、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下放后,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准予许可的文件,自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随报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同时,将企业资质申报信息和开发项目信息通过陕西省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管理系统和市场管理系统上报,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批管理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省厅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防止监管缺失。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不再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质许可和资质变更的申请、审批。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确保本次下放行政许可(审批)和管理权工作平稳顺利完成。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法人及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
3.法人任职文件;
4.专职管理人员职称证明;
5.专职人员养老缴费凭证;
6.人员劳动合同;
7.资金证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办理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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